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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下我被迫解约了,还要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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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都已经公开表态了,不支持中介随便上告。以前能立案,现在想立案也不容易。
另外,你要对当事人明说:他们应得的钱,事情搞定后即使公司不给,你也可以适当补偿。

公对公,官司打赢了也不会执行,或难以执行。何况你又联系业主,又联系中介(私人),也不会输官司。房管局都发话了,已经出面调解。中介真不给这个面子吗?不想混了?

私对私,大家是朋友,谁都不要难为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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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又凭什么推断获得胜诉支持的9成是假新闻呢?
我可是在CCTV2财经频道里,专门针对退定的案例做过实例分析,同时也提供过法官律师的提法。都是支持买家全额退定的,并就违约金提出抗辩。
难不成中央台是吃饱了没事干,故意设计假案例,误导群众?
本来因为政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买家也是无奈的,不是他们的过错,凭什么让他们损失定金呢?卖家权利要保障,买家的钱也不是白拣回来的呀。
这个话题根本不是什么新情况半年前就讨论过了
http://www.gzmama.com/thread-158892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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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错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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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定金没退到的原因是因为KFS承诺能帮我搞定低折扣贷款,因此新政实际上并没有对我履行合同造成实际性的阻碍,在这个前提下,我才没有继续纠结,选择放弃。
显然LZ的案例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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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iyifan 于 2010-11-3 14:08 发表
您又凭什么推断获得胜诉支持的9成是假新闻呢?
我可是在CCTV2财经频道里,专门针对退定的案例做过实例分析,同时也提供过法官律师的提法。都是支持买家全额退定的,并就违约金提出抗辩。
难不成中央台是吃饱了没事 ...




不说别的,CCTV就是宣传。CCTV尤其是CCTV2有多少是真的?

比如你谈到“保护买家利益”。如何保护卖家利益?本来可以签约给别人的,结果房子100万没卖成。我本来可以卖给别人的。收到这100万我有安排,现在都鸡飞蛋打了,间接损失200万。

这200万谁赔?买家赔吗?

不说200万了,单说我存银行买债券吧。我每月损失利息都1%,难道买家要陪吗?


如果业主反诉,除了没收定金,还可以继续追讨买家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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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如何计算

http://lvshi.gz.bendibao.com/ 本地宝律师 2009年5月26日 来源:本地宝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用可以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两类。

  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不同,征收标准也不相同: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计算方法是按上述标准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额即为应收额。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有争议标的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劳动争议案件,每件缴纳30元至50元。

  7、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额,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交纳的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各类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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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是什么?收了定金之后,

如果业主卖不成或不卖了,不管什么原因,双倍退订。
如果买家买不成或不买了,不管什么原因,踏定。


法律保护这个交易惯例。这个交易惯例也被民间交易广泛接受。所以啊,退定是根本不可能的。


为什么一手楼有的时候有一丝可能性可以退定?
其实严格地说也不应该退定。但销售一手楼的人始终是员工,员工的话就不是自己的利益,所以就有可能出卖公司利益。
再说了,正如你举例的情况,退定都是先有约定的。比如在某种情况下,可以退订。等等。这其实是一种君子协定,并非合同,理应退定。

又比如,正好也有其他买家要买这套房,一个小区也不差这一套,两套,双方又何必苦苦坚持呢?

可以退定,背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常情况下,一手楼一般也不会退定。

[ 本帖最后由 炒房团连长 于 2010-11-3 14: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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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都做好放弃定金的最坏打算了,中介不知死活还要追讨违约金,简直无良兼且无理。
索性闹上法院又如何?最坏代价不过是涉及金额4%的诉讼费而已。如果胜诉还能让对方承担。
不过是第一次送审立案,然后是一周后,签收传票和开庭时间。一般3个月内。
如果你理亏和证据不足,法院根本不会立案,也没有后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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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炒房团连长 于 2010-11-3 14:25 发表
惯例是什么?收了定金之后,

如果业主卖不成或不卖了,不管什么原因,双倍退订。
如果买家买不成活不买了,不管什么原因,踏定。


法律保护这个交易惯例。


不管什么原因?
您的合同法学得真好

任何合同的履行都有除外条款
律师要打官司,重点就是要证明情况符合除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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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夜半政策是惯例么?
凭什么风险和损失都要由买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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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iyifan 于 2010-11-3 14:30 发表
国家出夜半政策是惯例么?
凭什么风险和损失都要由买家承担!




这是买家,卖家,以及中介要问国家的问题吧。你说呢?

卖家受到的损失,就是资产无法套现的损失。没有成交已经是损失。房款动辄百万,拖多一个月都是钱。所以你不要觉得卖家没有损失。

中介也有损失。

买家当然也有损失。


三方都有损失。这正是三方要问国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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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是突然出台的,即时生效的,根本没有任何缓冲期,也没有所谓发布期和生效期的间隙。
买家关于不可预知此突发的情势变更,因此根本无须做任何解释,只要出示法规即可。
除非中介和业主能提交证据说明买家是明知政策会变恶意毁约的。

[ 本帖最后由 liyifan 于 2010-11-3 16: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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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角度看
如果不申告,无过失又无辜的买家,损失的是明明白白的定金和中介费用,还有所谓无耻的违约金。一个政策下来,35000已经是真金白银的损失。凭什么呢?
而卖家事实上房产证在手,产权并无任何损失,终止合同,只是一单生意因为国家政府出政策做祟,回到签约前的原始状态。
再怎么怪也怪不到买家头上,让买家承担一切损失呀。
所谓机会成本,在实际完成成交前,只是一个虚拟的假设。
而本坛不是有MM晒自己房子没卖收毁约定金都收到挺开心么?
话说,还真的没看出在如今的环境下,这个卖家有啥损失哦
所以我觉得你的立场首先站在了卖家的角度
SORRY,刚看到你的ID,是炒家的角度,根本不是居中的位置,所以自然会得了便宜还卖乖的宣扬让买家自吞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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