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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你好。
我打算离婚,情况如下,请指教:
1,我和老公2008年结婚,购买商品房1套,总价72万,老公父母出资25万作为首期,我2公婆共同还贷,实际居住人是老公父母,所以原来老人的旧楼梯房出租,租金2千多由我2公婆收取,2015年7月提前还清贷款;
2,我和老公结婚后居住的是,老人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子,写的是我老公和家公的名字,在2016年为了小孩读书,以交易的形式改为我老公1个人的名字;
3,我们2公婆都有工作,育有1个小孩,今年7岁,女孩,在读小学1年级;
4,我们日常开支,我都有用表格做流水账,收入部分,我老公多出,我少出;
我的问题:
1,关于我们共同名字的房子,我是可以申请全部给我(作为一次性抚养费)还是1半?会不会连1半都拿不到?因为老公父母会说他们才是主要付款人(首期+旧房子的租金);
2,我老公1个人名字的房子,是不是属于婚前财产?我是不是不能分割?即使在婚姻期间有变更过产权;
3,孩子抚养权在双方争取的情况下,我是不是胜算大些?
4,我做的日常开支流水账,是否有效?离婚后余额是不是平均分摊?大家的私房钱(不在流水账上记录的)是否会被拿出来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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