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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睿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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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11:19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本帖最后由 itbag 于 2013-5-12 20:17 编辑


此贴为真实维权经历经验谈,全部语言均有事实依据,只是以真诚的语言表达,无夸大,无吹嘘,无抵触.

销售误导的维权,难度很大,主要是举证难,误导销售行为往往出现在保险销售的初期,要证明保险业务员在推销时出现销售误导,要提供录音或者录像资料,而对于保险购买者来说十分困难。所以,我们首先要学会录音,帮自己取证.事实上,中国人民是不太会懂得保护自己的,所以,录音是不太可能做到的事,那么,我们又要如何维权呢

我们必须知道,只要是欺骗性隐瞒性销售保险的话,一定会有其中的破绽,受害人只能自己去找出当中潜在的问题其实中国的法律和相关机构是有点好玩的..第一,有可能的情况是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合法的.第二,相关受理机构只会对你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不会帮你从整个事情全方位帮你维权,第三,就算有错,他们也死不认,只有在证据确凿情况下,才会低头.所以,一切,要靠自己.. 靠自己去查找问题.

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怕受害人维权,因为懂维权的,占不到百分之一,但这百分之一中,能维权成功的是万分之一,基本上都是按现金价值息事宁人,所以他们看中的人民的这种人性,人情,进而利用..

维权,不是一时半会就可以的.是一个比较漫长的时期.不但要考验一个人的意志力,抗打击力,持久力,还要有坚持不懈的恒力..因为保险公司是一个不见棺材不流泪的公司,只要你没有有力的证据,他们是不会理你的.一但你掌握证据,他们才会低下狐假虎威的头.. 个别公司,就算看到棺材也不流泪,打个比方说,就算见到棺材里的是他的爸爸,他也不哭,就算推到在傧仪馆进行告别礼,他也无动于衷,只有推进去火化时,才会免强挤点泪水.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如此淡定,因为他觉得自己可以在任何阶段咸鱼翻身,,当证据完全可以锁死他,他们怕处罚会怕会着火了,才会很高调很委屈地找受害人.但他不会认为他们有太多的错.他们不会知错就改,不会主动认错更不会因为错而主动和解.

我们维权,必须懂法,,首先,保险,有保险的法规..你要明白,你买的是保险不要人家讲什么你就信什么.一切要依法来办... 其次,切记,不要认为你签了合同,你就负完全责任.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有相关法律界定,.保险公司的人一定会说你签了合同你就要负责任,负责过错由法律说了算..这里有责任分配以及过错前后的问题.. 所以你要维权,首先就要跳出人家设的圈套.再次,维权,不单只是在保险相关法律文件上找出保险破绽,还要从合同法上去寻找破绽,还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查找法律支持,甚至是在民法上去破解….总之一句话,只法律规定不许可的你都可以作出维权指证和怀疑.

了解法律文件,需要多次回看,因为有些术语,你第一次是没看明白,或者说你当时还不知那一条法是对你有用,但你却错过了..只要你将自己觉得可用的都先记下来,下次说不定能用到..要懂得全盘运用相关法律文件..只要有问题就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是投诉,消费者有相关的知情权..在投诉过程中,可以上http://www.xiangrikui.com/这个网站,提交你的问题进行提问,上面有不同的人会回答,但要你学会去分辩,那些信息是有用,那些信息没用,因为有部分回答的人不懂法或是不会告诉你真实答案.…,你可以参看专业人仕的回答,及时更新你投诉的问题或是验证你投诉的点是否可行.,进一步了解销售合同的问题所在..进且更直截了当了解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真的不恰当,不至于你的投诉没有达到要害,又给保险用其它的文件或是其它问题将你的证据否决掉,这样大大节省了你寻找新证据的时间


经济学家郎咸平说过我们的保险就是搞传销, 郎咸平主要是从保险的不正当销售以及目前金字塔式的佣金结构来否定保险业的,我是很支持他的观点的,现在的很多保险, 都是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将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不完全说明,只说好的不说坏的,并夸大好的引人误解的去说明进行销售,这种透支信用手段只会断送保险的正常发展.说其是传销活动一点不为过....而保险合同都是格式合同.每一个条款都是保险公司先定好的,合同不公平就不说了,在销售保险的时候,至少合同条款或是保险险种产品说明你得一条条地解说清楚吧..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没有将信息全部说给消费者知道,利用欺骗、隐瞒或者诱导手法让人买下保险..这种依法经营观念淡漠,没有树立诚信经营意识的行为,以欺骗手段所销售的保险,已经完全脱离保险初衷及其产品本质。如果要规范保险,个人建议,从保险源头上消除保险误导.只有做到每一份保险,都进行销售录音,将保险全部内容解说清楚,客人无议方可成立合同.只要有其中一点无讲清楚,客户事后提出异议,合同无效.误导成立.

现列一些相关法律大家可以查一下..请注意发行的年限,方便你更好的查询恰合你的法律文件..如果你查到是最新的法律文件,那么在文件后面正常会注明那个时期的法律文件失效,那么你就看之前发行的法律文件就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广东省人身保险行业服务标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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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tbag 于 2013-4-7 22:34 编辑

接上.

不过话说回来,有些保险,你觉得你买回来是没问题的,但真正要理赔时就出问题,在这,我就不详细说.,只想说一下,..保险里面的很多条款都是有很大限定性的.一定要一个字一个字看清他们表达的意思.有些字体所表达是可以理解成几种意思的.…有些重大病险,用了专业术语,分分钟里面写的只是一个大病中的其中一个小病种才能报,但正常的人看字体意思是理解整个大病都能报..

正常来说,保险的投诉,保监会的作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一定效果太大,最主要你要掌握好证据,他只会就你提出的问题去帮你解答,不会帮你去整体调查发现保险公司的不法行为..保险合同纠纷,需要别一个部门调解,保监局无权限.这样侧面壮大保险公司不依法很事的胆量..保险合同调解只能由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而保险调解基本上又是各寿险公司人员作为调解员,所以调解员都会,以偏重保险公司利益进行调解协商的..不会以一个最公正人身份对保险合同进行对等,公正进行调解的.

建议买保险的人都能多打保险公司电话.问你的保单问题.最好按最新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去问,那样你才能问出,你的保单有没问题..在此也提醒保险或是相关销售人员,在进行销售保险时,应守法律守法规,诚信销售保险.真正做到为客人负责.这样做,不只是为了别人,更是为你自己负责,因为,如果保单出了问题,保险公司为了保全其公司利益.定会将责任推到你身上,因为保单是你所销售的,真的没必要为了几千万来块断送自己的诚信,前程....三思....

其实说真的,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个人代理销售又或是银行兼业销售,他们之问都会互相隐瞒事实,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可想而知面对客户个人了..保险公司或是其下的销售精英们都是经过系统的洗脑培训,在工作面前,是无亲情,无友情,无人心,无情义的,切实保障公司利益的唯利之徒..销售保险时,尽力卖掉一份是一份.而不会考虑客人的利益./.真正有正义感的人在保险公司是呆不太下去的,因为有心知的人,只是老实帮客户做最好的保障规划.最恰合个人的保险险种.但反而这种人,因无法接到太多的单子而无法在竟争下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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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tbag 于 2013-4-7 22:36 编辑

广东省在去年发了生“70岁老人被保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件事,对广大受害者来说,是一件好事,报道引起的反响并立了新法规:不得向70岁以上老人推荐保险产品。
本人觉得广东保监局在立法上是不够讯速,执法不够严历,,老人给误导销售的保险,只要自己提供证据,提出退保,还是有希望能全额退保的..必竟,活在世做人要有良心呀,保险公司或是个人要为自己积福....老人家的钱,分分钟是救命钱呀。。。



最新规定的回访术语..
1、“请问您是否已经收到了正式的保险合同?”    2、“请问保险合同回执、投保单和投保提示书的签名都是由您和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亲笔签名的吗?”    四、是否了解合同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内容    “请问投保时您是否已经了解这个保险产品的合同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除外责任)等相关内容?”    五、对保险期间、缴费期限进行重点提示    “您所购买的XX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是XX年,是一次性缴费/缴费期限是XX年(按趸缴和期缴区分),您需要每年/半年/季/月缴纳保费XX元。这点您清楚吗?”    六、对犹豫期权利进行重点提示    “从您签收正式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只收取10元的成本费(各公司可根据实际收取退保成本费的情况进行调整)。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这点您清楚吗?”    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新契约回访须增加的内容    分红险  “您所购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您所看到的高、中、低档分红演示是一种假设,不代表未来的实际收益。这点您清楚吗?”


每一份保险都要回访,回访都有录音,你可以看你那份保险的回访是否和监管要求一样.,如不同,可以申请调查录音文件...我们必须懂得运用客户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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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同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没有解释好相关条款,客户又没有完全理解保险公司的合同意思,造成很多合同理赔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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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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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妈网有人发贴说,在银行买了理财产品, 现在想退,请教应该怎么办理才能尽量减少损失?
首先,如果保险有违法,你可以提出赔偿.有违法至少本金能保住.扩大影响,多找证据,相信你们可以维权成功..
1
2009101日,保监会颁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人员在销售产品时必须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不得隐瞒和欺骗投保人。可以要求调看银行录相,查看是否有相关的说明..

2
根据《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以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持有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请求银行提供代理证明和相关销售人员提供资格证,只要介绍给你的人,都进行投诉.

3
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规定2009101日起人身险销售需书面投保提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必需以全国统一的回访标准话术.请求提供录相,有没有出示投保书.请求提供电话回访的录音.(回访有全国统一术语,一定要有相关内容,没有相关内容可视违法)

4
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查看你的保单,有没有你亲笔写的以上这些字眼..如没有, 可视违法.

5
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6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可根据相关情况自己查找证据.进行维权,

7,
只要证明其中有违法,保险单就没有不是正当的合同,可视无效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从合同法上去认定合同是否有效.

8如果在销售的过程中,向你提供了其它物质或是赠送了东西,也是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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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tbag 于 2013-4-1 11:39 编辑

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谁投诉谁举证,诚信缺失,国人法律意识薄弱等等原因。造成保险公司
目中无法、胆大妄为、毫无顾忌地进行不规范误导销售保险。保险公司犹豫期一过就万事大吉了,不用理销售过程了。。所以,只要掌握相关证据,支持各位直接上诉或仲裁,(保监只就你投诉进行查处,合同调解找保险行业协会,但处理不够公正,直接上诉或仲裁可得到更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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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tbag 于 2013-4-7 12:36 编辑

熟读保险法,保险合同法,民法,合同法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所发布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盘寻找法律为主要依据进行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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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中的规定。1999311通过,10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
2、《合同法》中的规定。1999311通过,10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具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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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的帖子,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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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bag  希望对你有帮助/  发表于 2013-4-1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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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条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条件下无效: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⑴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所以,一定不要给人吓到喔..,不一定说,合同你签名了,你就得负全责,你就无法维权只能接受被期骗的现实..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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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很好,有文字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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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bag  写得太啰嗦了错字还一堆.,连我自己回看都没有完全看完,呵呵...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人吧..我只能说,这是一个维权指明灯..  发表于 2013-4-7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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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很好,有文字功底!!!!!!

写得太啰嗦了错字还一堆.,连我自己回看都没有完全看完,呵呵...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人吧..我只能说,这是一个维权指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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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2002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009101,保监会颁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人员在销售产品时必须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不得隐瞒和欺骗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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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1、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无效性,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普通的保监,保协投诉或调解只会以你举证去审查..按法律来看,
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会主动审查..

知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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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不错,认真看了又看。
卖保险的和买保险的都应该熟读一下,不能骗人也不要被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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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bag  是的,做人就要有做人的本性和准则。。不要骗人,也不要给给人骗,。相信因果报应。。  发表于 2013-5-14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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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的帖子,谢谢啦!

希望对你有帮助/
蒙奇b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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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地区,保险是理赔出来的口碑行业,这点在国内行不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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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bag  要不然,也不会给经济学家公开评论说中国的保险就是搞传销  发表于 2013-4-17 12:49
itbag  国内的保险是为了赚钱的,保险都是采用各种欺压哄骗等手段,尽量不赔,尽量少赔,将公司利益最大化.  发表于 2013-4-15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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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地区,保险是理赔出来的口碑行业,这点在国内行不通呀。。。。
...

国内的保险是为了赚钱的,保险都是采用各种欺压哄骗等手段,尽量不赔,尽量少赔,将公司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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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保险维权--保险销售误导维权.抵制不规范欺骗性隐瞒性保险,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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