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强推一个概念,法人。法人不是活生生的人,而是法律通过特定的程序,让某些组织成为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企业才有权利去租房甚至买房买车,也有了对外签订合同以及各种法律文件的资格。
企业法人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简单来说,就是设立企业后,它能够代替创业者本人,如同一个独立的“人”一样,拥有经营权,并独立支配它的财产。但这个“人”毕竟没有自主意识,企业作为外在的“仙体”如何行动,始终还是要听经营团队这个“元神”的指挥。
第二个要强推的概念是,有限责任制度,常用来指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的承担形式。因为清偿责任有限,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只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和投资人的个人资产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玩大了”的情况。
当然,因为现在设立公司并不需要所有认缴资本立即到位,很多股东认缴的出资并没有实际到位。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资不抵债,股东对公司债务还是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但这个责任仍然限定在设立企业时的认缴出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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