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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小米粥8888 的帖子
上面说的都太抽象,我举两个小栗子:1、二嫂她们签订合同当天,请商场物业的我的旧同事一起吃饭,那顿饭4个人吃了300元左右,二嫂主动溜走去买单,因为合伙人无论什么消费,都要开她老公单位发票,所以,这次二嫂也开了她老公单位发票。二嫂觉得,吃饭的人,又有自己小姑,又有小姑的旧同事,就当自己请,不算店里支出,可是后面两人对账的时候,合伙人把这300元餐费,算成的她垫资,要二嫂再给150元给她,二嫂说,不会吧,是我出的钱,不用算了,合伙人拿出实证:你看,发票上都是我老公单位名字!
2、16年中秋节9月店里开张前,合伙人老公买了一些零食招待顾客,有一抽屉核桃酥,应该有50个左右(超市特价1元1盒,正常1.5元/个),一些徐福记果冻,大约1斤多巧克力,计入公款500元。很快,这些零食就不见了,国庆我去帮忙,又去补充库存,买了满满几大袋,150元左右,我二嫂私下跟我说,虽然我对这些东西没概念,但也对比太明显了,真是把我当傻子。后来,二嫂发现店里公款买再多零食,也总是很快就被搬空,于是不做冤大头了。
3、还有一次,二嫂发现店里的一个货不见了,问合伙人,她死不肯承认,后来查销售单,才发现,合伙人老公的领导还是同事来买东西,合伙人零利润去做客情就算了,竟然还把店里的货,未经商量就私自送了。找出销售单来,二嫂再细问,她才支支吾吾不置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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