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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母亲财产给儿子女,儿拒绝同等赡养义务
年近古稀的王婆曾与丈夫共同养育四个孩子。不幸的是,大女儿与小儿子不幸早亡。两年前,相伴五十载的老伴也撒手人寰。随即发生的继承纠纷更让王婆与儿子阿明、女儿阿珍的关系紧张。
今年1月,王婆被诊断出癌症,无奈术后疗效并不理想。在患病期间,王婆的儿子照顾王婆。面对动辄几万块的治疗费,王婆自己每月不到三千元的退休金和其他几十块钱的收入简直是杯水车薪。亲生女儿对生病的母亲不闻不问。
四个月后,王婆一气之下将女儿起诉至法院:“法官,我读书不多,观念封建落后,把财产留给儿子,难道这可以成为女儿不孝顺的理由吗?我女儿也是我怀胎生下来的,我也把她养大成人了,现在我病了,实在是没办法,我希望女儿阿珍以后每月给我一千五百块赡养费,把前两年的赡养费也补上,还有我住院期间花的七千多块。”
快五十岁的阿珍也是一名母亲,对于母亲将自己起诉到法院,阿珍觉得有些委屈:“我愿意赡养我妈,我爸去世后,因为遗产问题,家里矛盾很大。我妈十分重男轻女,把自己的收入和财产都给了我哥,现在又要我承担一样的赡养义务,我觉得这不公平。我本身经济条件并不好,一个月才两千块钱收入,还要养小孩。如果硬要我付赡养费,就从我本应分得的房子租金里面扣吧。我妈的医疗费,我真的负担不了。”
体弱母亲要求赡养费,合法儿子应担更多赡养义务
经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查明,王婆早在一年前便将自己的股份和房产份额全部无偿赠与给了儿子阿明。王婆现在的退休金每月不足三千元,每年分红不超过八千元。王婆除身患癌症以外,还患有肺炎等其他疾病,花费几万块治疗费后,仍需继续治疗。而阿珍除了每月两千多的工资以外,还有每年不到两千元的分红收入。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根据王婆提交医疗费用单据、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显示,王婆确年老体弱且患有严重疾病,虽然王婆有股份分红及退休金收入,但基于王婆病情极其严重,相关所需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亦较高,而女儿阿珍系王婆亲生女儿,于情于理于法,都应适当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给予王婆,但考虑到王婆亦还有儿子等也属于其赡养义务人,且王婆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其儿子,其儿子从情理上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费问题,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确认女儿阿珍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需每月支付王婆赡养费用200元,另考虑到王婆2018年1月后经诊断患有癌症等严重疾病,故女儿阿珍2018年1月后每月需支付王婆赡养费用450元。
关于王婆要求女儿阿珍支付医疗费用七千多元,法院已经基于王婆确实需要较高的医疗和护理等费用,故确认女儿阿珍在2018年1月开始每月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用,故在本案中对于王婆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女儿阿珍应按期支付王婆赡养费(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按每月200元计算支付,2018年1月起按每月450元计算支付;驳回王婆的其他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的阿珍没有要求上诉,只是许久不见母亲,看着母亲越发瘦弱的身体,她五味杂陈。
对于癌症晚期的王婆来说,女儿每月几百块的赡养费并不能延长她的生命,但因为赡养费问题,每个月母女能见上一面,这也许是她们关系改善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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