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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qw1222 于 2018-12-24 11:28 编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芳统字674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寺岸街二巷10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寺岸街二巷10号房产权人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未搬迁,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7】8号),决定征收AF020119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寺岸街二巷10号房屋(测量5区4段3925,3930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原所有权人为甘调庆(已故),证载面积59.315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属混合;砖木结构1层。根据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信评字(X)1811504696号),以2017年8月28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59.3155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1115131.4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1、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115号3101单元(建筑面积78.79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信评字(X)181150469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以2017年8月28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2117900元),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1号1903单元(建筑面积32.14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信评字(X)181150469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以2017年8月28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888000元)。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1、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115号3101单元建筑面积78.79平方米,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1号1903单元建筑面积32.14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寺岸街二巷10号房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寺岸街二巷10号产权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1、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115号3101单元,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1号1903单元。
三、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寺岸街二巷10号产权人搬迁之前向其支付搬迁补助费498250.20元;
四、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原址房屋建筑面积59.3155平方米,其中39.228平方米,增幅3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50.9964平方米;20.0875平方米,增幅6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32.14平方米,合共应安置面积为83.1364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110.93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27.7936平方米。被征收人寺岸街二巷10号产权人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640854.24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7日 来自[广州妈妈Android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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