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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业经市招考委会议审定、市司法局审查,予以印发实施。现就《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主要变化、热点问答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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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指导意见》在穗教规字〔2018〕3号文基础上,融入穗教规字〔2020〕1号文的新要求。《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小学招生、初中招生、照顾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违规招生行为及其处理等内容,并以4个附件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一)“总体要求”部分,分别明确以区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要求、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优先发展公办学校、入学诉求个案协调与解决、优化招生服务水平以及均衡编班和学籍管理等。
(二)“小学招生”部分,分别明确招生对象、信息发布、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公办小学入学程序、公办小学学位安排和民办小学入学程序。
(三)“初中招生”部分,分别明确信息发布、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公办初中招生方式、公办初中学位安排和民办初中招生等要求。
(四)“照顾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部分,分别明确政策性照顾学生、港澳居民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延缓入学儿童、残疾儿童和困境儿童、军人子女和人才子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等群体的入学工作。
(五)“违规招生行为及其处理”部分,强调招生工作纪律,并衔接附件3“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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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意见》出台后义务教育招生将有哪些变化或调整?
与2020年相比,《指导意见》出台后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基本无变化。首先,《指导意见》基本延续我市现行政策,仅是对两份文件(即穗教规字〔2018〕3号文和穗教规字〔2020〕1号文)进行梳理整合,未做较大调整。其次,《指导意见》基本保留了我市2018年以来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做法和2020年国家对义务教育招生改革的新要求。再次,附件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也与2020年实施方案基本保持一致。最后,附件两份清单(即“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也与往年基本保持一致。
《指导意见》仅在部分细节作微调和完善。
一是在“总体要求”部分适度增加招生工作原则性要求。包括:统筹公民同招;履行控辍保学责任、健全义务教育保障长效机制;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要求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等;根据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的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在公办小学招生部分明确:公办小学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必须控制在5%以下,并逐年减少;优先发展公办义务教育;建立完善学位预警机制;落实减证便民要求和加强学籍管理等。
二是与穗教规字〔2020〕1号文保持一致,明确取消特长生招生和规范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要求,明确港澳籍适龄儿童少年群体入学的有关要求。
三是与来穗人员积分制管理有关政策和做法保持一致,对“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以积分入学方式申请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位的”,明确“由各区结合实际按来穗人员积分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是对“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予以完善,将“面试、人机对话”、“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国际课程班”等与招生相关行为,以及“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纳入负面清单范畴 。
我市将继续对招生工作保持高压严管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违规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和教育公平,一方面加大违规招生查处力度,管好学校和校长;另一方面严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其他第三方等主体参与招生的行为,一旦核实,一抓到底,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坚决遏制扰乱招生秩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破坏教育生态、违背教育公平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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