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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征求<校车服务运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对校车服务资质、服务人员、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定了标准,细化到车辆卫生、维护、停靠站点、文明行车等相关要求。
征求意见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要内容:
①校车应配备随车照管员,幼儿专用校车上的幼儿数小于20人时,至少应配备照管人员1人;幼儿数大于等于20人小于40人时,至少应配备照管人员2人;大于等于40人时至少应配备照管人员3人;小学生专用校车、中小学生专用校车上的学生数小于40人时,至少应配备照管人员1人;学生数大于等于40人时,至少应配备照管人员2人。
②校车服务人员应接受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或幼儿园)组织的岗位继续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一次,每次不少于8课时。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应接受上岗前培训,持岗位证上岗。上岗前接受岗位职责和岗位技能培训,不应少于24课时,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取得校车服务岗位证。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对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组织岗前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岗位证。
③应实现校车服务管理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或幼儿园)和学生监护人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能对运营情况、服务质量进行在线实时咨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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