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持《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
穗教转[2005]4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持<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粤教基(20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人员,其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须由持证人向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入学,符合条件者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一)与《广东省居住证》所载明的服务处所一致的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
(二)与《广东省居住证》所载明的居住地址一致的住所地证明(在我市的个人房产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
(三)子女及其本人户口簿。
(四)子女原有学历证明。
二、对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人员,其子女在我市初中毕业、参加我市中考的,须在规定时间内,由持证人向居住地或初中毕业学籍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享受当地学生同等报考待遇。
(一)与《广东省居住证》所载明的服务处所一致的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
(二)与《广东省居住证》所载明的居住地址一致的住所地证明(在我市的个人房产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
(三)子女及其本人户口簿。
(四)子女在我市初中毕业的正式学籍。
广州市教育局
二○○五年三月三日
关于持《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
粤教基〔2O05〕3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引进入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3〕81号)的要求,现对解决持有《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持有《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读托儿所、幼儿园与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
二、对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有固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人员,其子女入读小学、初中学校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对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有固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人员,其子女在居住地学校初中毕业,可参加当地的中考,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四、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境内人员子女,在我省就读高中阶段全程并毕业,可在居住地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五、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或者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我省基础教育升学考试的,可以按照“四种考生”的有关规定降低录取分数线。参加国家港澳台华侨学生联合招生的,按国家有关联招政策办理。
广东省教育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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