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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交流 ]

中山三院就这样害死了婴儿_给准妈妈敲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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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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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7
看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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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 
怪不得现在医患关系那么紧张,很大程度上医院和医生都很有问题.支持楼主.破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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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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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0
LZ,过去的已经过去了,当然追究责任是非常重要,但更加重要是养好自己身体,你33岁还算年轻,我有很多朋友都40岁才有小朋友,加油,很多MM支持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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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4 
致广州天河区法院陈小曼法官和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公开信
-中山三院陈丽致婴死母残案还要拖延到什么时候?!


中山三院陈丽致婴死母残特大医疗害命案从2012年6月17日发生至今已经1年几,产妇因为医院错误操作大出血和休克,落下脑垂体和多生殖器官损伤萎缩的席汉氏综合症,每天寻医治病,以药当饭,倾家荡产!家属每天过着以泪洗面的日子,处于崩溃的边缘!期间多次和医院协商医院不但死不承认过错,篡改,隐匿病历,还隐瞒病情,耽误最佳治疗时间!
2013年5月7日被逼起诉医院,走上漫长的诉讼之路,医院不同意10大国家级机构鉴定,于是协商广东的南方医院司法鉴定机构, 结果等了3个月被南方鉴定机构以一条技术力量有限就不予受理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不明白退回材料的理由,在此公开敬请南方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做出明确回答!!!根据16条哪款??哪些技术力量不够,不能鉴定是什么方面的技术力量不够具体指明,对病历问题是否影响鉴定结果只字未提!难道是法官没有履行职责首先对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定并发公函给鉴定机构??!要求复印公函被告知没有!!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以及是否影响鉴定因果关系难道鉴定机构不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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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州天河区法院陈小曼法官和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公开信
-中山三院陈丽致婴死母残案还要拖延到什么时候?!


中山三院陈丽致婴死母残特大医疗害命案从2012年6月17日发生至今已经1年几,产妇因为医院错误操作大出血和休克,落下脑垂体和多生殖器官损伤萎缩的席汉氏综合症,每天寻医治病,以药当饭,倾家荡产!家属每天过着以泪洗面的日子,处于崩溃的边缘!期间多次和医院协商医院不但死不承认过错,篡改,隐匿病历,还隐瞒病情,耽误最佳治疗时间!
2013年5月7日被逼起诉医院,走上漫长的诉讼之路,医院不同意10大国家级机构鉴定,于是协商广东的南方医院司法鉴定机构, 结果等了3个月被南方鉴定机构以一条技术力量有限就不予受理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不明白退回材料的理由,在此公开敬请南方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做出明确回答!!!根据16条哪款??哪些技术力量不够,不能鉴定是什么方面的技术力量不够具体指明,对病历问题是否影响鉴定结果只字未提!难道是法官没有履行职责首先对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定并发公函给鉴定机构??!要求复印公函被告知没有!!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以及是否影响鉴定因果关系难道鉴定机构不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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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7日被逼起诉医院,走上漫长的诉讼之路,医院不同意10大国家级机构鉴定,于是协商广东的南方医院司法鉴定机构, 结果等了3个月被南方鉴定机构以一条技术力量有限就不予受理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不明白退回材料的理由,在此公开敬请南方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做出明确回答!!!根据16条哪款??哪些技术力量不够,不能鉴定是什么方面的技术力量不够具体指明,对病历问题是否影响鉴定结果只字未提!难道是法官没有履行职责首先对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定并发公函给鉴定机构??!要求复印公函被告知没有!!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以及是否影响鉴定因果关系难道鉴定机构不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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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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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4 
无良医生不给进去!也没有说给500就可以陪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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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5 
好恐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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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dh52010000 于 2013-11-25 00:24 编辑

北京上访  最后还是要赶回本地  由本地政府负责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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