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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lmwill 于 2012-10-19 16:40 编辑
我有一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从搬进出租屋起,煤气灶存在打火失灵和自动熄火的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多次与屋主协商不成,5个月了还是没来维修。我拒付租金,屋主实施停电停水换锁等一系列的行动。之后到法院起诉。
法院以物业维修指房屋的维修而不是家电设备煤气灶的维修为由,判我败诉。
合同约定:非乙方(我方)原因,物业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水电,燃气有限电视电话等设备设施故障或因建筑物本身质量引发的维修由甲方负责,物业需维修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拒付被影响使用相应期限的租金。
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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