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99琥珀99 于 2017-6-6 18:42 编辑
在这里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与分析一下为什么说全残责任拆开买会令重疾合同更安全!
我们要关注的关键问题是,全残责任出现在合同保障责任的具体什么位置?!位置不同重疾合同的安全系数完全不同!有两种可能出现的情形: 1),全残责任部分出现在重大疾病所列的病种数量之内; 例如:中意XX安康产品重疾病种所列多个肢体缺失、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等。 2),全残责任出现在重大疾病所列的病种数量之外,责任单列与重疾责任并列存在。 例如:XX保险的重大疾病、全残,终未期疾病等。
而如果全残责任出现的位置与重大疾病是并列的,这就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因为在这样的产品条款中都有明确的提示:重疾与全残责任并不是保证二者可以并列赔付,而是二择一看哪个风险先行发生就先赔付哪项责任,假设不好彩被保险人因意外先发生了全残风险,那么保险公司就会给付全残理赔金,然后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就终止!终止!!终止啦!
那么问题来了,被保险人虽然是全残了,但人却并没有死掉对不对。 那么在后续继续生活过程中万一后面再发生了重大疾病怎么办?!
答案是:凉拌!!! 因为保险合同已经彻底终止了,保险公司已经没有任何责任了!
或许很多小伙伴都不相信,所以将XX保险公司条款截取如下,有心的可以找到条款核实一下!
好震惊,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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