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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房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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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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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用的,这种官司肯定输的,谁叫自己敢随便签协议的,你的协议上写了签了就要给中介费,你的中介也够黑,啥 ...


的确是,中介促成了居间合同,因为买家卖家的原因不能成交,中介费还是要给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中介违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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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情况不是完全输的,我也有类似情况,问过律师。首先,你有录音,对方中介无证,而且有欺诈的嫌疑,对合同的效力是有影响的。第二,就是你提出解除,中介费是对方为你找房源,办过户和收楼的服务费,虽然是您提出解除,但对方的后续服务根本没做,也没有损失。而且您也已经给你一部分中介费,对方没有提供完完整的服务,不应该收全部的钱。这些都走得扯的。另外,建议您可以自己也出庭,他们中介肯定会说很多谎话,你需要揭穿他们,并把她骚扰你的证据留下,和法官表明您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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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中介说签了合同就要付全部中介费,那中介的职责就是介绍房源,不含后面过户和其他了。还有,中国法律不是说签了合同就执行的。我之前碰到业主违约,也签了合同,违约付10%赔偿,业主不肯,法官还不是活稀泥,让赔了个折中价。就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找媒体。现在不是说要整顿中介?你就向中介管理机构投诉,我就不信,他那家中介房源都真实,各方面都符合规定。中国的规定,认真查,肯定有做得不够的地方。反正你都不怕出剩下的中介费了,那就让她也没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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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中介说签了合同就要付全部中介费,那中介的职责就是介绍房源,不含后面过户和其他了。还有,中国法律 ...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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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x行把人困在中介签合同这个梗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单单如此,这是心理战术,稍不注意就被忽悠签字画押, ...


还有德诚行医闹,没有见识过吧!跟黑社会有什么区别!大家一定要远离德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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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中介说签了合同就要付全部中介费,那中介的职责就是介绍房源,不含后面过户和其他了。还有,中国法律 ...


有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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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也有个贴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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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也有个贴好像


是的!去年那个楼主也是被德诚行坑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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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上去,让更多人看到,曝光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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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百般讨好,签完合同爱理不理,合同上全是坑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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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百般讨好,签完合同爱理不理,合同上全是坑买家。


所以我觉得德诚行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多少人被他们的合同坑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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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rai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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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买卖双方若要保障中介服务费的合理支付,可与中介公司协商采用分段支付的方式,如:第一阶段为签订买卖合同,支付 20%的中介服务费;第二阶段为成功过户交易手续,支付50%的中介服务费;第三阶段为成功交楼,支付30%的中介服务费。(赖伟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日前发布行业纠纷与投诉处理工作报告,其中显示,今年上半年,该协会受理了27宗投诉,其中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 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德诚行)被投诉次数最多。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还发布相关案例,提醒消费者注意“中介服务费”的支付,了解关于费用支付的法律规 章,保障交易安全,以减少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jojorai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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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实践中,中介参与的房屋租售交易过程中,合同文本往往为中介机构提供,在没有与合同相对方磋商的情况下,单方拟定全部条款。由于普通群众对相关法律、政策了解不足,相关知识欠缺,对房产地段、市场价格、升值潜力等因素重视不够,在中介机构与委托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所签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一旦出现纠纷往往处于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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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诚行就是利用格式合同坑人
jojorai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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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居间合同,买卖合同的订立不代表交易一定能够完成,中介机构全面规范履行居间义务也是其获取佣金的必要条件,故对于类似纠纷,应全面审查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以及居间人在此过程中是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以此作为中介机构是否应获取佣金的衡量标准。笔者认为,单纯地以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过户作为衡量委托人应否支付居间报酬的标准,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还应当综合考虑在居间过程中中介机构是否充分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中介机构已经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此后的履行不能并非中介机构的责任,那么委托人不能以合同未履行为由拒付中介报酬。相反,如果产权无法过户是由于中介机构的原因,如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相关事宜、未能告知相关法规政策,那么即便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也不能视为居间成功,中介机构无权获取报酬。


三是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实践中,中介参与的房屋租售交易过程中,合同文本往往为中介机构提供,在没有与合同相对方磋商的情况下,单方拟定全部条款。由于普通群众对相关法律、政策了解不足,相关知识欠缺,对房产地段、市场价格、升值潜力等因素重视不够,在中介机构与委托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所签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一旦出现纠纷往往处于不利局面。

关于霸王条款认定与处理。在房地产交易中各类合同文本一般由中介方提供,经常出现类似条款“居间人已完成真实、全面告知义务,出卖人和买受人对此均无异议。本合同订立后如发生对合同内容的争议,由出卖人和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同时约定“买受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佣金等中介费用”。北京朝阳区法院张雯副院长认为,该合同签字生效时仅仅是居间服务的开始,而非居间服务的完成,中介方收取了佣金等中介费用实现了己方的权利,而义务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如果在后续的办理贷款、过户等手续中因其审查的过失没有发现影响房屋顺利交易的各种因素,如出卖人所有权瑕疵、房屋产权性质问题、买受人的贷款资质等问题而最终导致交易失败,造成了相对方的损失,而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平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年7月23日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因此笔者认为,在个案审理中应当视具体情况,如果该条款确属中介方排除单方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的,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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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提供一点法律与法理上对中介合同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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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提供一点法律与法理上对中介合同的分析


谢谢楼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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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诚行的合同就是属于霸王条款!坚决抵制黑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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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公司有营业执照,那个吴女士没牌也可以的啊。这不算黑中介啊。剩下的佣金,按法律来说,你还是应该给的。因为是你不买,不是她的责任。建议还是多学点法律知识,这样才能保障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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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rai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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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居间合同,买卖合同的订立不代表交易一定能够完成,中介机构全面规范履行居间义务也是其获取佣金的必要条件,故对于类似纠纷,应全面审查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以及居间人在此过程中是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以此作为中介机构是否应获取佣金的衡量标准。笔者认为,单纯地以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过户作为衡量委托人应否支付居间报酬的标准,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还应当综合考虑在居间过程中中介机构是否充分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中介机构已经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此后的履行不能并非中介机构的责任,那么委托人不能以合同未履行为由拒付中介报酬。相反,如果产权无法过户是由于中介机构的原因,如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相关事宜、未能告知相关法规政策,那么即便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也不能视为居间成功,中介机构无权获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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