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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和单位签的合同只约定了一个金额,现在公司突然说要在工资中抽出20%作为绩效考核工资,由于本人快休产假,人事说休产假期间没有绩效工资,也就是说我休产假期间会按我原工资的80%发放。但在这之前所有休产假的人都是全额发放工资的。另外我们每月还有几百块的福利,休产假期间全部取消。请问用人单位这样操作是否合理?他能否扣起我的20%作为考核工资?我的工资应该比市平高,也比公司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工资高,能否主张单位按照我在职时的工资福利标准全额发放给我?恳请律师们的解答,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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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70599 发表于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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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其实是克扣你的产假工资,你可以向劳动局投诉,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你产假前的应发工资标准(含津贴补贴)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所谓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支付”的理解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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