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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版《保险法》有何影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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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14 20:44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本帖最后由 Jayson-chen 于 2013-9-14 20:45 编辑

   2009版《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2009版《保险法》的条款中,更注重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许多消费者对2009版《保险法》的条款意义,以及对消费者来说有何作用、影响等问题产生了疑问。2009版《保险法》有6大亮点,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明显加大了。

   亮点二: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

   2009版《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何解读“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新保险法在这方面的明确规范,大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

   一直以来,“投保容易理赔难”是投保人集中反映的问题。以前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方面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2009版《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大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在2009版《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必须10天内支付赔款。

   在此次修订中,“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

   亮点三:核保期内也要赔付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如何解读“核保期内也要赔付”?

   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

   事实上,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新保险法通过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下来,保护了投保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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