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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版《保险法》涉及的四个维权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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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11:33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本帖最后由 Jayson-chen 于 2013-9-18 11:34 编辑

   自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保险法》将正式实施以来,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2009版《保险法》的亮点很多,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要看清四大关键点。

   关键点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解读:在投保人递交了投保单后,即便还在核保过程中,只要没有约定的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就不存在“保障空窗期”,保险公司要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关键点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过去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既不解除合同,也不告知对方,而出险时以此为由拒赔。新法实施后,一份保险合同无论发生什么情况,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该合同。

   关键点三: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如果除外责任没有事先给投保者看到和做出明确解释,那部分条款就不能算数,受益人仍可以得到理赔。

   关键点四: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

   解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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