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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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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16:22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包过产前检查15)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晚婚晚育15天。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底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三、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四、其它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

[ 本帖最后由 tutuqmq 于 2009-3-19 18: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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