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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谢大宝 于 2016-10-20 19:09 编辑
比如,法定继承的公证, 很多时候要求所有继承人必须到场,管你在省外还是国外,哪怕是银河系外。 有位当事人,母亲去世的时候,九十多岁的外婆还在。按法定继承来说,父母名下的房产,母亲去世时开始发生继承,母亲的二分之一房产,由第一序位继承人,也就是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有人曾经劝他去跟外婆协商,尽早办理公证的事情。老人家其实住在小儿子家,也根本不需要女儿名下那六分之一套房子。但他不好意思让外婆签字放弃继承,也觉得这个事情有点麻烦以后再说,反正房子他和父亲还有妻儿一起住着也没什么不便。
到他需要把房子转到自己名下,因为孩子到上学年龄了,面临了是学区生还是统筹生的时候,终于考虑要很快办继承手续,外婆却过世了。外婆没有签过字,所以这六分之一套房产,要跟她的其他财产一起,作为遗产被所有法定继承人平分。他的外婆,有七个孩子,省外的两三个,还有两个舅舅在国外。公证处的要求是,即使外婆的子女全部都同意放弃继承,但也要,所有人,当面,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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