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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先生于2012年10月份在大学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签订了《商品房订购书》,并交了5万的定金。当时是按组合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当时跟销售人员咨询过两次,因为我们在省内另一城市有一套房子在按揭当中,现购买广州的房子属于第几套?首付几成?销售人员都回答说按首套购买,首付3成。就因为这样我们才决定要买的。但是签完订购书以后,去银行申请按揭,却申请不下来,都说我们必须按第二套的方式才能办理按揭,也就是说首付必须支付6成。这完全超出了我们的支付能力。因为这个原因,好几个月跟开发商协调协商都无法解决。今天收到开发商寄来的“挞定通知函”,声称我们超出约定时间,仍拒不办理签署买卖合同的手续,要没收我们已缴交的定金,并重新出售该单位。
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能否走法律程序,提回我们所交的5万定金?因为我们作为消费者,对于相关的规章细则并不清楚,而且前提也是向该开发商了解过,我们是可以按首套房购买才决定买下的,并且交了定金。对于这个问题,开发商是否对消费者存在欺骗的成分?现在按揭不下来,是否不应该由我方承担所有责任呢?
急!请专业人士给予帮助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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