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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下我被迫解约了,还要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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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12:14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新政前看中一间房,中介费一万元。
要首付五成,实在没钱。交了25000元定金给业主,定金还不能退。一直没办法借到首期,我被迫放弃了这套房,现在中介说要求我给一万元中介费,你们说我怎么办啊,如果不给中介会告我吗?

[ 本帖最后由 ABC3210 于 2010-10-30 12: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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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团连长 发表于48楼  查看完整内容

不说别的,CCTV就是宣传。CCTV尤其是CCTV2有多少是真的? 比如你谈到“保护买家利益”。如何保护卖家利益?本来可以签约给别人的,结果房子100万没卖成。我本来可以卖给别人的。收到这100万我有安排,现在都鸡飞蛋打了,间接损失200万。 这200万谁赔?买家赔吗? 不说200万了,单说我存银行买债券吧。我每月损失利息都1%,难道买家要陪吗? 如果业主反诉,除了没收定金,还可以继续追讨买家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的。 ...

liyifan 发表于52楼  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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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的爸爸 发表于62楼  查看完整内容

我觉得关键是这些政策没有一个缓冲期。ZF过于强势了。至于这个交易取消而且退定的话,我觉得卖方是有损失的。就算随后以原价卖出,都起码损失了小小利息啦。何况以我看跌的观点,业主要承担楼价下跌的风险 现实中一般是买家损失惨重。所以要记下,签合同的时候要小心,加上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炒房团连长的一些话值得学习的 ...
青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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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是在交易成功的时候才能给,你都没有交易成功,凭什么给呀?他告不了你,放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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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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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签买签房屋买卖合同你就不用付中介费,但定金可能就拿不回来了的,买家好说话可能会还你,一般就没的还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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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忠告如下

第一、合同是看客观结果,不是看主观。

你违约了,不管是主观的违约还是客观违约。所以,我建议你不要打官司。100%输。
而且惹恼了业主,可能面临反诉。关键看合同怎么写,如果违约责任是吃掉定金,再追究合同金额的10%,那么你打官司岂不是自投罗网吗?

要仔细看合同的小字是怎么写的。不要只留意填空部分。


第二、协商解除合同

一般由于政策原因,正常情况下,我估计业主也不会继续追究。但你要他书面承认,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合同。
不了了之也可以,但不了了之就怕遇到那些专挑刺,爱找茬的人。要一刀切干净,不留后患。

第三、争取中介费给一半,
由于中介确实只进行了一半,后面还有许多工作没有做,事情就中止了。所以要求只支付一半是有道理的。
但如果遇到不讲理的中介,只能算你倒霉。因为中介合同往往是一旦签约就支付全部中介费。

近日,广州市房管局负责二手楼的史小明就公开建议,对于因政策未成交的单子,建议中介不要收取全部费用。想必中介应该会给面子吧?

第四,对于业主

很难要求退定金。这是无理要求。
定金是什么用途的?不就是防止买家“因种种原因”无法完成交易吗?

但不妨尝试“以情感人”,动之以情。或许业主出于同情心,退一部分甚至推全部定金也存在一定的可能性。
可以尝试,但建议适可而止,结果是无法勉强的。
睿睿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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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为国家政策的原因导致买不成房子的,卖家是应该无条件退定金的。


   
原帖由 炒房团连长 于 2010-11-1 00:45 发表
我的忠告如下

第一、合同是看客观结果,不是看主观。

你违约了,不管是主观的违约还是客观违约。所以,我建议你不要打官司。100%输。
而且惹恼了业主,可能面临反诉。关键看合同怎么写,如果违约责任是吃掉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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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可能会有这样的司法解释,这样的司法解释明明是不合法啊。不妨给了连接。你想啊,司法解释能改变买卖双方的合同条款吗?能取代合同条款吗?

司法解释,最多就是将不可抗力如何定义解释一下。但绝不会将政策因素包括第三方因素(比如银行信贷)列为不可抗力。



前几天,南方日报还是广州日报刚刚说的,大意是“房管局建议中介退一部分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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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如果买卖双方在补充约定栏有约定,比如“因为银行贷款或政策原因,无法进行下一步,合同可以取消”等约定,那么事情又是另一回事。

手写的是第一优先,其次是印刷的。

我(经常是买家)签合同一律会手写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当然需要对方承认),要么就是将自己在家里打印好的合同补充说明成为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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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炒房团连长 于 2010-11-1 01:12 发表
对了,如果买卖双方在补充约定栏有约定,比如“因为银行贷款或政策原因,无法进行下一步,合同可以取消”等约定,那么事情又是另一回事。

手写的是第一优先,其次是印刷的。

我(经常是买家)签合同一律会手写 ...




炒房团长,有去拍卖场淘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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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房贷新政致退房不构成违约 开发商需退全款
2010年10月19日 07:08   来源:北京商报   齐琳 李子君


  叫停三套房贷引发解约潮,由新政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否构成违约成为关注焦点。北京首例因第三套房贷叫停而引发的违约诉讼昨日宣判,通州法院认定,楼市新政属不可抗力,构成的退房情况不算违约,购房者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需全额返还购房款。

  市民刘先生为买第三套房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5万元预付款,除需缴纳的首付款外,其余房款采取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禁止第三套房贷新政出台后,无力筹齐房款的刘先生申请退房,但开发商拒绝退款。几经商谈无效,刘先生决定诉诸法律。通州法院认为,房贷新政导致刘先生无法通过贷款方式购房,这是双方签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合同应予解除,并判决开发商返还刘先生定金和首付款共10万元。

  根据《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闯认为,上述判决公平、公正,“房贷新政在当事人预料之外,不存在违约行为,如此判决适用于所有购房案例”。

  “这个案子的判决适用于政策执行交替期内的购房者,但随着调控深入,今后再出现类似情况,恐怕就不能以‘不可预见’作为理由要求返还定金了。”北京中原地产三级市场部研究总监张大伟表示,楼市调控还在深入,契税等政策还可能出现调整,购房者应避免侥幸心理,必须要购房的,应提前向银行咨询自己的可贷款额度,同时缩短交易时间。

(责任编辑: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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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应对新政违约
http://news.lfang.com/ 2010-10-29 11:12:24 来源:南昌晚报 作者:胡燕琼
关键词: 房地产 南昌
   困惑:退首付款遭拒
  胡女士夫妇7年前从河南老家到南昌,一直从事个体生意,今年9中旬,二人在南昌城东一小区看中一套房子,交了5万块钱定金。月底,胡女士夫妇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付。但就在他们准备贷款材料的时候,银行接到新政策的通知,被告知贷款办不了,因为他们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的完税证明。现在房子买不了了,胡女士想讨还首付款,可遭到开发商拒绝。面对如此情况胡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权利呢?
    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刘行:可暂时推迟履行合同
    对于国家出台调控房产的新政策,从法律上来分析,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如果只是暂时阻止合同履行的,可以推迟履行合同。本案中的国家房产调控新政,已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因此,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如果协商不了,胡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及首付款。
困惑:利率提高难承受
     俞大姐,年过半百,南昌人,女儿在城南工作,一家三口住在50多平方米的老房子里。主要考虑方便女儿上班,想在城南一带购房。挑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终于在象湖挑了一套面积90多平方米、总价在40万元以内的房子。
    按俞大姐家原来的情况,再买房时视为首套,可享受7.5折优惠利率。好不容易凑够了首付款,余下的按揭分30年还清。9月26日,俞大姐支付了10万元左右的首付款。
    新政一出,全家傻眼了,自家的情况被列为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提高至5成,利率提高1.1倍。面对这多出来的一大笔钱只能放弃购房 了。
    开发商认定俞大姐属于违约,不愿退回首付款,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 刘良欢:解除合同和退款
  如果俞大姐与开发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约定了首付10万元,余下房款按揭30年,那么在办理按揭手续过程中遇新政出台,致使无力支付新增的首付款,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俞大姐不构成违约。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某些非规律性的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海啸,也包括合同当事人人力所不能及的社会现象,如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等。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俞大姐应及时告知开发商遇到新政出台,且无力增加首付,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与俞大姐解除合同,退回已付房款10万元,对房屋另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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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我都没想过可以要回来,我是想问问能否不用再给中介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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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郑铃钢 于 2010-10-30 14:27 发表
如果你没签买签房屋买卖合同你就不用付中介费,但定金可能就拿不回来了的,买家好说话可能会还你,一般就没的还了的


签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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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这样的案例很多的
有的是引用合同法里“情势变更”有的是“不可抗力”去抗辩
若定金都能退,那么,中介费,完全不给,估计人家不肯,毕竟干了活,我看商量着办吧
毕竟他们没有协助完成交易,而且非你主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如果是我,在他们能积极协助追讨定金的前提下,会考虑给一部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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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手楼定金与二手楼定金在实际操作上是完全不同的。
2、那些案例都是舆论,或律师广告。当然也可以说是“舆论操纵”,施压开发商(以保护消费者)。但我觉得,实际情况是,一手楼拿回定金只有不到1%的可能性。二手楼拿回定金的可能性绝对是0。

3、中介费可以拿回50%的可能性极大。

因为中介是全过程的,不是签了约就完工。100%的工作都做完,拿100%的金额。只做了一半,拿一半的佣金也说得过去。
再有,广州市房管局已经发话,应该算是行政干预站到了买家这一边。中介应该会给个面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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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绝对不可能解释为“不可抗力”,去翻辞海对政策的定义。将政策解释为不可抗力的律师根本就无资格领取律师执照的。

政策倒可以解释为“重大情势变更”。
但要证明买家“无过失”很难。因为我国调控政策月月有,年年有。舆论天天有宣传。买家要证明自己“在重大情势变更”情况下无过失很难,几乎不可能。卖家倒可以轻易证明“政策变化属于买卖双方需要事先预防和实现考虑的商业环境”。

否则,银行信贷政策的变更也属于重大情势变更了,也可以因此解除合同了。那合同岂不是象面团一样,随便认人摆弄了?


许多合同条款都直接明文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筹集到首付款怎么办,未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按揭贷款怎么办。这些都是不可推翻的合同条款,连“重大情势变更”都不算。
比如,合同往往约定:首付预计为30%,贷款预计为70%。如果无法办理合同金额70%的贷款,则需在多少天内补足首付款。若贷款50%,则首付款比例是50%,等等字样。

[ 本帖最后由 炒房团连长 于 2010-11-1 09: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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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炒房团连长 于 2010-11-1 09:29 发表
1、一手楼定金与二手楼定金在实际操作上是完全不同的。
2、那些案例都是舆论,或律师广告。当然也可以说是“舆论操纵”,施压开发商(以保护消费者)。但我觉得,实际情况是,一手楼拿回定金只有不到1%的可能性。二 ...


中介费还没有交付,只给了定金,能否不给中介费就了结了此事啊,我现在已经损失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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